法制人員是在各個部會裡的法規會和部會所屬機關所設的法制室,負責辦理各項法規之制定、修改、釋義、提供諮詢等法律事務,有時還必須主持調解程序,處理調解事件,因此這類的公務人員須擁有專業的法律知識,扮演好幕僚單位的角色,替政府審議與施政有關的法令,攸關政府施政的成敗,與人民的權益。
法制的工作類型視所在單位而有所不同,分為立法型、行政救濟型和司法型三種,行政救濟型主要是負責審議公務員的訴願案件,而立法型是負責法案草擬,司法型則是代表政府出庭和推行法案,以及訴願和行政訴訟答辯審議等業務。
各個部門的公務員,所負責的職務之執行都與法律密切相關,而法制人員是專門辦理法律事務的專家,地位之重要可想而知。
法制人員大多分發至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制局、商業管理局、各縣市政府法制單位,能透過法制的工作執行,累積教科書裡所沒有的實務經驗,對於未來的各項發展有很大的助益,尤其有意成為律師者,這些工作的累積必定是你優於其他律師所沒有的寶貴經驗。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法學之知能,對施政有關法令制度與法令規章之研擬、核議、諮商、解答,訴願、申訴、再申訴、復審、國家賠償與調解事件之審議及立法方面之輔助事務等,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
八德公職輔考中心,呂顧問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