隸屬於法院或檢察署的書記官,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受檢察官和法官指揮辦事。而書記官分為三等書記官及四等書記官,原先只有四等書記官自委任三職等開始任用,97 年起增列了三等書記官,不僅可吸引專科以上高學歷的考生投考,且讓書記官的升遷管道更加暢通,錄取後的三等書記官將以薦任六職等開始任用,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除了民事、刑事亦有強制執行等等案件得去處理,比起四等書記官,光職等及薪水就高出許多。
書記官可分法院與檢察署二大單位,法院書記官工作性質大多屬於內勤工作,則檢察署書記官有時須陪同檢察事務官出外勤及勘驗,較具挑戰性。以下就法院及檢察署書記官之工作做簡述:
『法院書記官』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拘票、提票、押票、搜索票、通緝書等之填發,傳票及裁判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書記官』
協助檢察官案件偵查及辦妥檢察官所交辦的事項。
三等法院書記官薪水約60,000元,視所屬單位尚有加班費、紀錄費、值內、外勤、交通津貼等等,又較四等書記官多出一萬多塊,三等更可晉升為主管如股長,科長,官長等,雖須受檢察官及法官支配,但其社會地位及職等皆算高高在上。就考試科目來看,不僅包含四等書記官,還有執達員之考科,可視當年個人的準備狀況,或是各類科的缺額,來決定對自己最有利的作戰計畫,先求有再求好,一步步邁向司法體系的崇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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