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令已經改了好一陣子
但是最近依然有朋友還搞不清楚
所以今天找出資料分享給朋友們
不過還是希望大家都平平安安的
最好都不要有周圍的朋友需要用到.
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策
字第10102561201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01000516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第3、6、7、9條條文;並自 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 施行
第三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殘廢等級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本保險所稱殘廢,只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定期間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前項所定一定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殘廢給付標準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台幣二百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台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台幣一百二十三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台幣一百零七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台幣九十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台幣七十三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台幣六十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台幣四十七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台幣三十七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台幣二十七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台幣十七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台幣十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台幣七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台幣五萬元。
第六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台幣二百萬
元。
第七條 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為限。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