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北上泰山路段,日前因下大雨行車視線不佳,致使29部各式車輛分成四堆相互碰撞。類似這種連環車禍,肇事責任如何釐清?「推撞」還是「追撞」,將影響車主責任歸屬與求償權益。

泰安產物協理陳樑銓解釋,「推撞」係指多部車輛發生事故,前方車輛處於已停止或已減速並隨時可停止的狀態,被後方車輛「推撞」後,進而再撞及前車。

最常見的情形如:高速公路壅塞路段、下交流道路段、一般道路紅綠燈號誌轉換、或等紅綠燈時。

簡單的說,推撞就是一車撞多車的情形,所有的肇事責任均歸屬最後一部車,也就是說,前面所有車輛的損失,全部由最後一部車的車主來負擔。

所謂「追撞」,係指發生事故的多部車輛,皆為行進中,處於非停止狀態,因後車煞車不及而「追撞」前車,而本車又遭後車追撞之情形。簡單的說,就是本車追撞前車,本車又被後車追撞,連續一車撞一車的情形。

連環車禍如果判定是追撞,則除第一部車外,其他各車均有肇事責任,此時的理賠方式,在未涉法律訴訟前,一般理賠是由後車賠償前車「後半部」的損失。

一般車輛會有三根柱子,連結前擋風玻璃的叫A柱,前後門中間的叫B 柱,連結後擋風玻璃的叫C柱,所謂「後半部」是指B柱 (含)以後的部位。發生「追撞」事故,本車的「後半部」由後車賠償,「前半部」的損失,須看本車是否有買車體險,如有則由保險公司來賠償,否則就必須由車主負擔。


【經濟日報╱記者陳怡慈/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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