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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的意義,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主要包含行政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及義務人之拘提管收等,當辦理強制執行案件時,是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與執行員一同出差處理,執行員會向欠國家錢的人,進行財產查封或拍賣,實行法律的執行者,而行政執行處就像是合法的討債公司。其工作地點主要在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受行政執行官和該處書記官所指揮,必須完成上級所交待之事項,更要將績效與結案的工作效率達成,雖須受支配,但相對所承擔的責任也較少。

    執行員是實行公權力的執行者,工作內容與執達員類似,處理公文、通知書、附回證等行政工作,還須隨同書記官出差,進行催收、協助查封等事務,並有出差費可領取。各執行處也均有委外人員辦理部分行政工作,故在執行處並不用太過擔心打字問題。

    本俸加上一般行政津貼約有34,000元,每月又有加班費和出差費,大約可領40,000元左右。每年錄取率也相當高,皆有15%以上,可挑戰這種高錄取率的考科,成為下一個實行法律正義的執行者!

 

 

八德公職輔考中心,呂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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