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司法事務官.gif  
    近年來,原本非法院所要承辦之業務,經修法程序後,交由法院來承辦,因此法院之業務更加繁雜,法官人力也相對短缺。基於專業分工並有效運用司法資源,發揮其極大值,讓法官能專注於處理攸關人身自由、財產等實體權益之審判核心事項,故司法院增設『司法事務官』,將非審判核心事務移由司法事務官處理,以減輕法官負擔,期提高裁判品質,並落實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益之保障。為因應多元的犯罪手法,又將其分為:法律事務組、財經事務組及營繕工程組,以達到專業法院的要求。

    司法事務官目前在民事執行處、非訟中心及家事庭都有派任,須審核書記官及執達員上呈之文稿,偶有機會出差去法院轄區內之查封土地,同行出差的司法人員,地位最高的就屬司法事務官,必要時需處理執行現場的突發狀況。其工作內容屬責任制,分為司法事務官獨自辦理之事務以及司法官交辦之事務,可自行調整工作進度,加班時間由各法院及所任職缺而定。

    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司法事務官得辦理地方法院之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破產及債務清理事件。五、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三規定,司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襄助辦理下列事務:一、訴訟事件程序之進行、言詞辯論之準備、裁判書之草擬及其他有關促進訴訟進行、終結之事項。二、少年保護事件。三、前條第一項各款事件,未經司法院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交司法事務官辦理者。四、其他交辦事項。

    在法院體系裡,地位次於司法官,雖是輔助法官的部分工作,但其薪資卻高達 75,000元,比起大部分公務員的薪水高出許多,且不用負擔繁重的司法官工作,社會地位又相當高。

 

 

八德公職輔考中心,呂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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