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昨(8)日發布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取消殘廢等級認定治療「一年為原則」的規定,避免保險公司以為保戶發生意外導致殘廢,皆須一年治療時間才可理賠,因而引起不必要糾紛。

金管會表示,現行給付標準第3條第3項規定,殘廢等級認定治療一定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在實務上有讓人誤以為認定殘廢等級所須治療期間,除給付標準表另有規定外,其餘障害項目的治療期間皆須為一年,有衍生理賠爭議的疑慮。

 

【經濟日報 記者韓化宇/台北報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呂顧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