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級 – 心理測驗員

    99年「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三讀通過後,需於五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一所少年及家事法院。司法院為應101年6月成立之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業務用人需要,建議新增三等考試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類科,其主要考量係認為少年事件之處裡,係以個案為主體,為強化個案輔導之正確性,適度運用心理測驗有助於對少年智力、性格、心理之了解,以決定合適之輔導方向,實有增設專業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之必要。後續也將持續關注少年及家事法院成立後,有關法官數量與品質等問題。  

心理測驗員,負責對相關少年施以心理測驗且解析,並將測驗結果製作書面資料提供法官、少年調查官參考。

心理測驗員之工作內容:
1、辦理審前調查之心理測驗工作。
2、辦理保護處分執行中必要個案之心理測驗工作。
3、協助假日生活輔導兒童個案之執行工作。
4、協助少年保護官各項團體輔導活動之進行。 
 

〈考試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時間〉
101年首次招考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報名日期101.05.08-05.17/考試時間101.08.11-08.13

〈考試科目〉
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類別

考科(專業科目)

心理測驗員

1.心理測驗與衡鑑
2.心理及教育統計學
3.諮商與心理治療
4.心理學
5.少年事件處理法
6.人類行為與發展


本項考試三等考試各類科第二試為口試,考量心理輔導員工作性質與觀護人類科相似,口試爰擬以個別口試方式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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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類別
保證班
永保班
三等考試
書記官
56,000→42,000
84,000→56,000
檢察事務官
監獄官
觀護人
心理輔導員
心理測驗員
四等考試
書記員
49,000→33,600
70,000→4,9000
執達員
執行員
法警
監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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